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鉴别或者重新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需要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