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使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风险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可以抗拒的方法。
“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方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借助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借助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与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借助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可以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借助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借助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借助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借助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借助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妇女没办法抗拒。比如:借助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与借助或者假冒治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