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结婚以前,一般会由男方购买结婚戒指向女方求婚,以表达我们的真心,那样,离婚的时候结婚戒指到底是是哪一方的财产呢?下面跟着笔者看一下近期真实发生的案例。
案件状况
郑某(男)和陈某(女)于2016年3月通过相亲认识,彼此感觉很好,于2016年8月决定商量结婚事宜。郑某为表达自己对陈某的爱意,花两万元购买了某品牌的钻石戒指向陈某求婚,陈某欣然应允。两人于2016年十月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并举办了结婚典礼。结婚以后,两人性格不合,常常争吵。2017年4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中,郑某觉得钻戒系自己结婚以前购买,应当是我们的结婚以前财产,而陈某觉得钻戒一直由自己佩带,应当是我们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觉得钻戒虽为郑某在结婚以前为陈某购买的,但作为结婚戒指赠予给陈某的,系郑某自愿的赠与行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合同成立,戒指出货陈某后,赠予行为生效,所以结婚戒指不是郑某的结婚以前财产,而应是陈某个人所有。
笔者看法
笔者觉得本案的钻戒应视为郑某对陈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与赠与是相互依存的,条件的收获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该条件具备人权与道德的双重价值,受赠方假如反悔,则应当退还钻戒。但假如双方已经结婚,则钻戒属结婚以前赠与,是受赠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郑某已经将钻戒赠送给陈某,且两人已经登记结婚,故钻戒是陈某的个人财产。
不少读者都关心一个问题,在那种情况下可以要回彩礼?回答这个问题,第一要了解彩礼是什么,依据大家国家大多数区域的风俗习惯,彩礼一般是指结结婚以前,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一般是由现金、金银首饰、家具等其他贵重物品组成。男方之所以要给付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已经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所以彩礼一般是带有以结婚为目的赠予性质。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结婚或结结婚以后离婚,男方能否需要退回彩礼,最新的法律规定作出知道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在此三种状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可以要回彩礼的,但本案中的钻戒郑某不是作为彩礼性质给付给陈某的,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本案中的钻戒拥有彩礼的性质但也不符合要回彩礼的三种情形,故结婚戒指应当归陈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