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离婚协议没办离婚证算离婚吗
不算离婚。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建议。
离婚只有以下方法:
1、双方协商一致,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协商不成,可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常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要离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备管辖权;
需要离婚的夫妻双方一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当事人持有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最近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有离婚协议书可以直接离婚吗
在双方达成协议的状况下,选择协商离婚无疑是最为便利快捷的方法。
第一,两厢情愿的话,仅需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有关手续办理就可以顺利解除婚姻关系了;当然,这还要打造在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的审察,确认双方确实出于自愿并且对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配等问题已经获得妥善处置解决之后,才会给予发放离婚证件的最后确认。
然而若出现了没办法协商一致的状况,也就是有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样被需要终止婚姻关系的一方就应当以法律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等待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此讲解并强调,此处并不涉及离婚之定义。所谓“离婚协议”,乃是指在双方都想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条件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等事宜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或者建议书。实质操作中,唯独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能达到离婚目的:第一,假如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建议,便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前往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第二,若双方没办法达成协议,则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其常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