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约无效——张某与吴某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纠纷案
互联网交易网站“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条约是不合理地免除去经营者责任,排除去买家权利的格式条约,该条约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2.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在补充协议约定任意解除权条约,该条约未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是不适当的格式条约,应为无效——赵廷洲诉重庆鹏泽房产开发公司房子交易合同纠纷案
在产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均享有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对于其效力的判断,应从是不是是约定解除权的范畴、是不是违反价值位阶原则的角度,运用限缩讲解办法并结合民法典及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予以综合审察认定。
3.快递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保价条约中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状况下,保价条约的设立排除去买家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郭某诉北京德邦货运代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快递公司承运快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应付买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快递运单上对具体赔偿规则予以明确,赔偿条约未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且快递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应认同赔偿条约的效力。
2.人民法院应当从托运人的主体身份、提示说明的方法、提示说明的程度三个方面对快递公司是不是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予以实质审察。买家对托运物品未足额保价的,保价声明价值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获赔最高限额的状况下,应认定赔偿条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