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常常会发生一些入户打劫的事情,侵有受害者的人身与财产权,那样怎么样情节该如何认定呢?日常有不少抢夺罪转化为打劫罪的情形,那样抢夺罪转化打劫罪的情形又有什么?大家一块在下文中进行知道。
1、入户打劫如何认定
入户打劫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方法进人公民家里推行打劫的行为。入户打劫是近年来打劫罪中的容易见到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含其他场合,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合等,不然,有悖立法原意。
对入户不可以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打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须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打劫。入户打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总是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风险很紧急,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本钱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不过因为打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打劫行为的方法行为的一部分,依据刑法处置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打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打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2、抢夺罪转化为打劫罪的情形有什么
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打劫罪论处。
1、开车,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别人以排除别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开车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下而采取强拉硬拽办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开车强行夺取别人财物的方法会导致别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纵导致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开车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开车抢夺的。
6、开车夺取财物后,用暴力或胁迫方法抗拒抓捕的。
7、开车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用暴力或胁迫方法的。
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因“证据” 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建议》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不承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不承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依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入户打劫的社会风险性十分的大,同时抢夺罪的害处性也非常大,两个罪名都要遭到应有些惩罚。而关于抢夺罪转化打劫罪的具体情形,律图记者也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更多有关常识你可以咨询律图营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