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小陈和依依经朋友介绍后相恋,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个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双方感觉关系稳定了,小陈就把依依带到了家,依依的爸爸妈妈也见过了小陈,双方父母也算是赞同了。
小陈的爸爸妈妈对依依非常认可,常常给依依转账,金额多达84000元,后来小陈的爸爸妈妈又给了依依爸爸妈妈50000元彩礼,也就是说小陈一家总共给依依一家汇款134000元。
双方定下结婚日期后,小陈又给依依的爸爸妈妈转账112000元,给依依转13200元,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在结婚典礼前夕,双方大吵了一架,一气之下分了手,分手时依依退还给小陈160000元,而小陈感觉被退回的钱和彩礼相比差不少,于是就去法院起诉,需要依依返还彩礼。
争议焦点:
分手后,彩礼是否应该退还男方?需要退多少给男方。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订婚时间认定小陈爸爸转款45000元为彩礼。而小陈给依依爸爸妈妈的转账,从时间、给付对象、金额等来看符合彩礼的性质。
同时开庭时依依和小陈都承认13200元是双方经济往来,不是彩礼。依依的爸爸妈妈在双方分手后退还小陈16万,分几次大金额向男方清退,具备清退彩礼的性质。
法院确认小陈转给女方的彩礼112000元。该款经双方确认包括在依依向小陈退还的16万元中。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依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小陈彩礼45000元。
律师剖析:
国内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支付彩礼后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是会支持的。但由于结结婚以前双方会有一些经济往来,什么是彩礼,什么不是彩礼,而是普通的赠与行为,总是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般而言,男女确定恋爱关系到结婚这期间里,会互相赠送肯定的礼品、礼金,而双方各自的爸爸妈妈也会会给向他们给付肯定数额的财物。
那样,能不承认定彩礼非常有要的原因就是双方是不是有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有可以判断该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有证据能予以证明,则该笔给付就能认定为彩礼。假如不可以证明,或意思表示相对模糊,就不适合认定为彩礼。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彩礼时,第一会考虑结婚或者订婚的时间。由于,恋爱未必就会考虑结婚,所以钱款给付未必是彩礼,还大概只不过普通的赠与。
第二,法院还会考虑给付钱款的金额,一般彩礼给付相对于当地的生活质量而言数额较大,假如只不过一般小额转款,不适合认定为彩礼。
最后就是彩礼的去处问题,实践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多为男方或者男方爸爸妈妈,而同意彩礼的一方多为女方或其爸爸妈妈。假如彩礼都是由女方爸爸妈妈占有,双方并未结婚的,男方及其爸爸妈妈可需要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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