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可以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线≤4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眼睛视线≤40%
9)一侧眼球摘除者;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眼睛视线≤40%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可以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线≤4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眼睛视线≤40%
9)一侧眼球摘除者;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眼睛视线≤40%
9)一侧眼球摘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