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职员符合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职员符合什么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从业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什么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职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哪儿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从业职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根据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实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用的从业职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职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需要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职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帮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职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帮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职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