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亲生爸爸妈妈没抚养子女,老人晚年,子女应该赡养爸爸妈妈吗?
原告孟老汉是被告张女性的爸爸,1949年11月29日,孟老汉与张女性的妈妈离婚,张女性随妈妈到三门峡定居,母女两个50多年没和孟老汉见过面。张女性以爸爸没对其履行过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觉得,亲生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由于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孟老汉没抚养过女儿,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女儿不可以由于爸爸的过错而免除我们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依据孟老汉目前的生活情况和其再结婚以后所生一个儿子的实情,并兼顾考虑其女儿也已年老,需要赡养的现实,依法判决张女性承担对爸爸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