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12年初怀孕,期间到医院多次产检,2012年12月我产下一女,但我女儿头部畸形,经鉴别是无脑儿。但在怀孕期间的多次产检,医院都未告知,请问,大夫是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渝水胡某
答:你好,大夫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状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一)胎儿患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的;(二)胎儿有紧急缺点的;(三)因患紧急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紧急风险孕妇健康的。”对于“胎儿有紧急缺点的”,国内卫生部规定了六种需要检查出的胎儿畸形,这六种分别是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脑膨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你女儿经鉴别是无脑儿,根据法律规定,大夫应向你说明状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但大夫却没告知你,即没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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