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方面的争议是什么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法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方面的争议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快车提醒你,工伤需要的证据包含以下这类:
1.工伤认定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假如用人单位在30天内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应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能力鉴别书: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再向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申请劳动鉴别。
3.医疗成本发票、鉴别成本发票等。工伤认定书是为了断定事故是不是是工伤的证据,劳动能力鉴别书是依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医疗成本发票等是因工伤而支出的实质成本的证据。
3、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方面的争议哪个来调解
工伤争议处置的机构有: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打造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置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置本行政地区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置的必经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置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