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素”是对特定种类改发案件中容易见到问题及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裁判要素以法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文对离婚协议中处分与别人共有房地产的效力、协议离结婚以后发现子女非亲生需要撤销离婚协议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话。”
问题之一
离婚协议处分的房地产系夫妻(或其中一方)与别人共有,能否房地产涉及别人权利义务为由而在离婚案件中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置?离婚协议是不是因处分了涉及别人利益的财产而无效?
裁判看法
原则上,离婚纠纷中仅处置夫妻双方个人及一同所有些财产,对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涉及与别人(不包含双方未成年子女)共有些房地产,理应在有别人参与的另案中予以处置,但诉讼时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已不涉及别人的除外。假如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了与别人共有些房地产,但分割范围仅限于该夫妻(或其中一方)所享的份额,不影响别人利益或为别人所认同的,不应以夫妻无权处分别人财产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
问题之二
离结婚以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夫妻一方起诉需要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怎么样处置?
裁判看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原则上夫妻协议离结婚以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仅在发现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予以支持,不可以随便仅以财产分配结果上的不均衡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准予撤销。
对于协议离结婚以后发现子女非亲生从而需要撤销离婚协议的,仍应遵循上述一般规则,即判断离结婚以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这一事实是不是进一步足以认定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子女是不是亲生这一事实能否显著影响财产分割利益格局以致足以认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或系重大误解之结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除斥期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及的夫妻离结婚以后需要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理应受该一般规则调整。
问题之三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较高金额的钱款,该数额一定量上超越双方的收入水平,夫妻一方可否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倡导撤销离婚协议?
裁判看法
离婚协议本身除包括财产分割的内容外还包含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的安排等多项涉及人身性权利义务的内容,离婚协议各部分内容之间并不是完全割裂而是相互牵连。夫妻离婚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去纯粹经济利益考虑外,常常很难防止包括一些感情、伦理、道德等原因,因此,不可以随便将夫妻一方舍弃主要或大多数财产或支付肯定金额补偿款等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
在生效离婚协议确定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较大金额的钱款时,不可以当然以双方收入来衡量合理性,还应结合付款义务人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的状况,与离婚缘由、子女抚养安排等多方面原因来综合考量,随便不适合认定显失公平。
问题之四
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引发的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中,可否一并处置夫妻一方的债权人需要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有关内容?
裁判看法
夫妻离结婚以后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不是完全履行引发的争议,仍然是二人就离结婚以后分割夫妻一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该类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侵害了其债权为由需要撤销离婚协议的,涉及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也缺少关联性,不应合并审理。
问题之五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肯定金额的财产折价款或其他补偿款,夫妻一方未如约履行的,另一方需要夫妻一方依约履行并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怎么样处置?
裁判看法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肯定款项,一般可能体现双方对一同财产的分割或基于伦理、道德、亲情而作出的补偿,一般不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认定为一般资金债务。因此,在夫妻双方仅约定了钱款支付义务履行期限而未约定迟延履行后果的状况下,不应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参照银行利率计算违约损失赔偿;若夫妻双方就补偿款约定了高额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也不适合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此时,为适合尊重双方约定违约金以敦促履行的目的,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违约金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