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一个人的责任。非法捕杀野生动物,不只会破坏环境,更会触犯法律,让自己身陷牢狱。松滋市一男子就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8年5月,被告人郑某贵为预防飞鸟偷吃喂养于其家附近堰塘的虾,遂在堰塘周围架设钓鱼工具丝网防鸟类动物。2018年12月,其又在松滋市王家桥镇土桥村五组“草垱”“昙埠垱”架设禁用钓鱼工具丝网等工具捕捉鸟类动物,以获得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在“草垱”捕获1只山斑鸠,在“昙埠垱”捕获6只山斑鸠、1只领合角鸮。
2018年11月30日,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在巡查中发现后,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该局在被告人家里现场查获10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鸟类野生动物活体8只(7只山斑鸠和1只领角鸮)、死体2只(1只山斑鸠和1只扇尾沙锥,均为捡拾)。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别中心鉴别:送检的山斑鸠、扇尾沙锥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要紧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据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称为《国家保护的要紧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领角鸮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松滋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郑某贵在禁猎期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领角鸮1只和“三有动物”山斑鸠7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紧急,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打猎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松滋法院依据被告人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害处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判决。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方位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买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湖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买卖、全方位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需要,松滋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一直维持对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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