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什么方法担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债务的履行方法有以下四种: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根据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肯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他们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需要反还定金,同意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他们财产,他们不根据合同的约定给付应对款项超越肯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债务担保的财产范围
1.交通运输工具;
2.建设用地用权;
3.海域用权;
4.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用权;
(三)海域用权;
(四)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债务担保的期限
找法网提醒你,债务担保有效期限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假如当事人之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暂停、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时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