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普通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依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 10%-20%:
(1)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风险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原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