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进步中一些老宅或许会遇见拆迁的状况,有的人的房子是刚刚购买,这个时候双方还没做好过户的手续,从法律上讲,房子的的所有者仍然是卖主,因此,被拆迁人就是卖方,拆迁人应当与卖方签订拆迁协议,但对于买方,依据两种不同状况分别处置:
第一种状况,假如出卖的房子占用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容易找到法律依据,由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交易基本没限制,买受人可以起诉出卖人,第一是确定他们之间的房子交易合同有效,第二是让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即办理房子产权过户登记,这是出卖人的义务,假如出卖的房子已经注销登记,补办不了产权变更登记,可以参照《民法典》第220条,对该条法律规则进行目的性扩张讲解,同时对《物权法》第209条进行目的性限缩讲解,同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让出卖人将自己获得的补偿利益返还给买受人。
第二种状况,若是农民的房子卖给城镇居民,是变更不了房子产权登记的,由于法律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子,当时的立法目的是,假如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少了一块宅基地,假如宅基地不够,还要将它他土地变为宅基地,如此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对保护农村耕地有影响,也损害了集体利益,并非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假如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的立法目的落空,此时假如支持买房人的利益,并不损害集体利益和其他农民的利益,出卖人自愿出卖我们的房子,对出卖房子之后自己利益的增减是有预期的,拆迁补偿利益应该给房子买受人。
所以最主要的是考察房子交易合同是不是有效,在房子交易过程中,双方应该缔约协议内容,不允许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因此,需要拟定合法的房子出售协议,如此更有益于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