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样确立收留法推行以前的收留关系规范
对于收留法实行前形成的收留关系,即1992年4月1日之前的收留关系,因为当时缺少专门的收留法律,收留关系的成立并未明确需履行的法律手续。
为了维护收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大家需要确立一套适用于这类历史遗留收留关系的规范。具体而言:
1.对于已根据当时规定办理了收留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留关系,应直接承认其合法有效。
2.对于没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已形成事实收留关系的,只须符合收留的实质要件,并得到了亲友、群众的公认或有关组织的证明,亦应予以承认和保护。
2、怎么样承认收留法前的收留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承认收留法实行前的收留关系,主要依据两个原则:
1.形式要件原则,即对于已办理收留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留关系,直接承认其合法有效性。
2.实质要件原则,即对于没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已形成事实收留关系的,只须满足收留的实质要件,如双方以爸爸妈妈子女关系长期一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等,亦应予以承认。
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这类条件的事实收留关系,即使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留关系对待,从而确保收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