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弃继承权有什么方法
根据国内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舍弃继承的表示;没表示的,视为同意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了解受遗赠后六1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舍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视为舍弃受遗赠。
舍弃继承有两种方法:
1、书面方法。这是基本的方法。由于舍弃继承是单办法律行为,被舍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舍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舍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舍弃继承用书面方法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益于稳定被舍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法舍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到公证机关输舍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舍弃继承建议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法。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讲述舍弃继承的建议。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法表示舍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舍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权包含两种涵义,其中一种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同意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备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另一种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拥有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些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是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质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能够同意、行使、而且还可以舍弃,是具备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达成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舍弃继承的表示。没表示的,视为同意继承。”所以,公民申请办理舍弃继承权公证,有非常强的时间性,必须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置前这期间提出。过了这期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记者为大伙收拾的关于“舍弃继承权有什么方法”问题的有关解答,假如你还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用华律网在线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