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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主责任险”应该知道的十个法律问题

www.engleezy.com 2024-09-07 法律综合

摘要

现代社会,企业用工的风险无处不在,其中,最容易见到的法律风险就是雇员作业过程中发生伤、残或死亡,此时用人单位的赔偿款少则几千,多则百万,对任何一家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而言都是一笔不菲的开支,为应付此风险,一般用人单位会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确实可以非常不错的为用人单位弥补一部分损失,但仍有部分赔偿金额需要用人单位自掏腰包予以解决。

基于部分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或者虽然购买了工伤保险但仍存在工伤保险没办法覆盖全部损失的实质状况,保险公司开发了“雇主责任险”这一保险商品。

“雇主责任险”的出现,非常不错的分散、转移了工伤法律责任,因此,知道什么是“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料之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损失”、“雇主责任险中的鉴别标准和赔付标准”等问题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极为要紧。

1

什么是雇主责任险

PART1.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职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料之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成人两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成本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包含应支出的诉讼成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为更显直观,笔者引用市场上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条约以供参考: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约(2014版)”:

2

为何要投保雇主责任险

PART2.

现行工伤保险规范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部份项目的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分散、转移工伤法律责任,可以使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方法进行弥补,这就是为何要投保雇主责任险是什么原因所在。

关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情形下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项目

3

关于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与团体意料之外险有什么区别及典型案例

3.1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与团体意料之外险有什么区别

保险的核心在于提供风险保障,譬如,工伤保险是为知道决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准时和必要的医疗救治等;意料之外保险是为知道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料之外伤害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等。

但,由于各种保险的保险标的和法律后果等不同,因此,详细知道三种保险种类有什么区别对于正确防范风险极为要紧。

3.2典型案例

参考案例

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范某某等诉上海某建设进步公司、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觉得:“团体意料之外伤害保险并不是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赞同。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劳动者一般处于不平等状况,雇主在为劳动者投保意料之外伤害险时,或许会借助自己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雇主,该行为必然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职员投保意料之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投保人为范某某购买团体意料之外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范某某,范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料之外伤害保险金。即使被上诉人(公司)为范某某投保意料之外伤害险的主观目的在于减轻我们的赔偿责任,但意料之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被上诉人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范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料之外伤害险的方法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

4

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损失

PART4.

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缘由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考虑劳动者流动性较大、劳动者主动申请舍弃工伤保险的购买等,那在用人单位未给职员缴纳工伤保险,但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的状况下,发生工伤赔付事情,此时怎么样赔付呢?对此,实践中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雇主责任险仅就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范围以外的企业应赔付的金额进行赔付。由于用人单位将未缴纳工伤保险向保险公司转嫁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因此,雇主责任险赔付金额将扣除本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金额。

参考案例

广州某流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州南沙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觉得,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概念务。在公司依法为乔某某购买工伤保险的状况下,除乔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薪资、护理费需要由林怡公司承担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公司向乔某某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系公司未履行为乔某某购买工伤保险的法概念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雇主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发挥的应当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用途而非替代用途,用人单位因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而向职工赔偿的工伤成本不应纳入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然用人单位将得以向保险公司转嫁其违反法概念务的法律责任,引发鼓励用人单位逃避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概念务的不好的社会效应,进而危及工伤保险规范的正常运行。

第二种看法:在与保险条约不发生冲突的状况下,用人单位进行的赔付金额都应当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进而,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无工伤保险赔付的,应在用人单位履行的经济赔偿责任基础上依据雇主责任险保险条约计算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金额。

参考案例一

胡某某等与上海某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觉得,上海某工程公司为胡某某所购雇主责任险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为上海某工程公司,系上海某工程公司为分散自己经营风险所设,该雇主责任险设立之目的是为分散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料之外事故或患职业病,而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使雇主可以获得补偿的一种商业责任保险。

参考案例二

袁某某、段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察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袁某某、段某某申请再审称,(一)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是不一样的保险性质,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互相冲抵,二审判决将雇主责任险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减,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再审湖北高级人民法院觉得: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工亡成本。鉴于被申请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包含雇员段某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状况下,保险利益应归是被保险人。

针对以上两种看法,大家觉得保险的核心在于提供风险保障,用人单位不论是购买工伤保险还是雇主责任险,其核心目的在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在法律未禁止及雇主责任险合同未作出相反约定的状况下,用人单位进行的赔付金额都应当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这样其实才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因此,大家赞成第二种看法。

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和解后雇主责任险应否进行赔偿

PART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四)(2020修正)第十九条[1]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后,雇主责任险应否进行赔偿,对此,需要分如下两种状况:

第一种状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同,此时,用人单位倡导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状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同,保险人倡导对保险责任范围与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

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1、某某公司2在雇主责任险项下应承担的赔付义务范围问题。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四)》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同,保险人倡导对保险责任范围与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某公司1与张某达成的《工伤补偿协议书》是和解协议,某某公司2对协议内容未予认同,法院应当重新核定。

问题2、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转嫁、分摊个体的经济风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通过责任保险转嫁保险人,最后则由保险一同体分担。为预防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故意追求高额赔偿,或疏忽了事,损害保险人和保险一同体的合法权益,产生道德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将责任保险的承保危险限定于“依法应负”。

问题3、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代替责任保险,并不是完全替代工伤保险的规范价值,而是仅在转移和分散雇主承担的赔偿风险上与工伤保险具备肯定的功能一致性。但同时,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均有其独立价值,两者的赔付范围也并不是完全一致,本案中某某公司2在工伤保险已赔付的状况下,仍需承担相当金额的理赔责任即恰因于此。实践中,雇主因为什么种考量而投保雇主责任险存在各种可能,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残赔偿比率等各类赔付计算办法亦有其合同设计的适用场景,并不是如上诉人所倡导的没实质意义。

6

雇主责任险中的鉴别标准及赔付标准

PART6.

关于雇主责任险中的鉴别标准,实践中存在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别标准》还是《劳动能力鉴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争议。

对此,大家觉得,在雇主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系依据保险合同确定,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均会对保险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同时也会对保险责任的鉴别标准进行明确,由于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通常都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别,举例而言:

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约》中,关于伤残鉴别在第二十八条款定:“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由保险人认同的伤残鉴别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水平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4年第21号通知,标准号为 GB/T16180-2014)鉴别残疾程度,在保险人根据本条约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率表》对应的伤残等级赔偿比率乘以每个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成本,保险人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司法讲解规定的规范,在依据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计算 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个人医疗成本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约(2014版)》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伤残等级系参照《劳动能力鉴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拟定,发布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水平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通知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

基于前述缘由,雇主责任险中的赔付标准一般亦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司法讲解规定的规范赔付。

7

能否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本质系财产类保险,对此,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状况公告各保险人。”因此,答案不言而喻,用人单位可以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

投保多份雇主责任险,保险人怎么样赔付?

对此,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能超越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根据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率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

个人能否作为投保人投保雇主责任险

PART8.

雇主责任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通常都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学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均不包含个人,但假如雇主责任险保险条约赞同个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因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此状况之下,个人当然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雇主责任险。

还有一种特殊状况,即雇主责任险保险条约约定投保人不包含个人,但保险人在同意投保时已经知道投保人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用工主体,此时,保险人不能以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条约约定进行豁免。

9

雇主责任险是不是包含新增雇员

PART9.

雇主责任险纠纷案件中,存在新增职员是不是是保险条约中界定的被保险人投保职员的争议,对此,大家觉得核心在于雇主责任险保险条约中是不是包含“自动保障新增雇员条约”,假如条约明确约定不包含新增职员的,则对于新增职员将没办法从雇主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虽然保险条约约定了“自动保障新增雇员条约”,但保险人一般会需要新增职员的承保时间以用人单位正式提交有关变更申请书为起始日开始起算,对此,大家觉得保险人的该项需要当然是适当的,假如投保人因各种缘由没提交变更申请,但新增职员确实存在且符合保险条约需要的,从保险的合理性原则剖析,即使投保人没提出正式的变更申请,保险人亦应进行赔偿。

10

雇主责任险能否作税前扣除

PART1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五十二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根据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企业风险多种多样,其中,用工风险系海量风险中的一种,怎么样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除通过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外,购买工伤保险后通过市场方法购买雇主责任险不失为一种非常不错的封控方法,因此,知道什么是雇主责任险等很多法律问题,将更有益于对企业进行保护,同时也能在雇员发生保险条约载明的风险后能准时进行赔付。

特别声明:

注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四)(2020修正)第十九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同,被保险人倡导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同,保险人倡导对保险责任范围与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越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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