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如何处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怎么样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离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与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地区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坐落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置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1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可以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公告书、薪资单、社会保险交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依据立案审察的需要,需要申请人提交可以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有关状况的证明;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公告后3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公告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公告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越举证期的,视为舍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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