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出售债权的类型及其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
(三)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当事人约定非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资金债权不能出售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1.合同的出售是对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出售,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分析:所谓合同出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它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第三人。一方面,合同的出售是对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出售,其次,合同出售原则上并不引起原合同内容的变更。由于合同的出售旨在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因此受让的权利和义务既不会超出原权利义务的范畴,也不会从实质上更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2.合同的出售致使原合同关系终止,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分析:合同的出售一般将致使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根本变化,主体的变化将致使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新合同关系。可见,合同的出售并不是在于维持原合同关系继续有效,而是通过出售终止原合同,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3.合同不成立或应被宣告无效或已经被解除的,对该合同的出售行为应属无效。
分析:合同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可以被让与的基本首要条件。假如合同根本不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状况下所发生的出售行为都是无效的,出售人应当对善意的受叫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以出售。
分析: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故此种合同可以让与,假如撤销权人为让与人,表明其已舍弃了撤销权。假如让与人不是撤销权人,则撤销权人可以对合同出售提出异议而阻止合同的出售。
5.依据合同性质不能出售的权利,债权人不能出售。
分析:依据合同性质不能出售的权利,主要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出售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些保护。这种权利容易见到的有四种:
(1)依据个人信赖关系而需要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比如因委托、代培、雇佣、赠与等产生的债权。
(2)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比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3)不作为债权。如禁止某人在出售其某项权利后再将该项权利出售别人,禁止某人用某土地的合同。
(4)从权利。从权利是附是主权利的权利,因主权利转移而转移,若将从权利与主权利离别单独出售,则为性质上不允许。
6.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其权利不能出售。
分析:在合同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而订立的状况下,假如允许将合同权利出售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些保护,故债权人不能出售。同理,当事人基于信赖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是合同权利不能出售的合同。
7.合同债权人违反禁止出售权利的约定,擅自出售合同权利的,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该项权利,因此导致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分析: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出售合同权利,只须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为有效。但,这种约定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约束第三人。也就是说,假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禁止出售权利的约定,擅自将合同权利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该项权利。当然,在此情形下,原债权人的出售行为构成违约,假如因此导致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法律规定禁止出售的权利,当事人不能出售。
分析:法律规定禁止出售的权利容易见到的有三种:
(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比如扶养费请求权;
(2)公法上的债权,比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3)因人身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比如因身体健康、名誉受害而产生的赔偿金、抚慰金债权。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售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假如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出售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察,未赞同其出售的,该合同的权利就是法律规定不能出售的权利,债权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出售。比如,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交易合同中的权利出售给外国人的,其出售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9.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将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是其享有些财产权利出售给第三人的,可以认定该出售行为有效。
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已经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确认无效,并且对合同各方的财产返还与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等一并作出了裁判,债权人将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是其享有些财产权利出售给第三人的,可以认定该出售行为有效。由于此种状况下,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些权利已经生效裁判确认,是合法的权利,债权人将该权利出售符合《民法典》关于债权出售的规定。
10.合同虽未被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双方财产的返还及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债权人将协议中是其享有些权利出售给第三人的,可以认定该出售行为有效。
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双方财产的返还与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债权人将协议中是其享有些权利出售给第三人的,可以认定该出售行为有效。由于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就无效合同的处置进行协商弥补,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原无效合同的处置达成的协议是新的合同关系,假如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新的合同应为有效,对该新的合同项下权利的出售自然也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