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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加重情节有什么

www.tinghaoxue.com 2024-09-06 刑事辩护

1、非法拘禁罪加重情节有什么

以下为非法拘禁加重情形之详述:

第一种状况为,若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对受害者施加了殴打和侮辱行为,比如拳击、脚踢与当众羞辱等;

第二种状况则是,非法拘禁别人民事主体或以任何方法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致使受害者身体遭到紧急伤害;

第三种状况是,在非法拘禁别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导致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

最后一种状况是,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务便利触犯非法拘禁罪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通常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按期限内没办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办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依据具体状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下为非法拘禁加重情形之详述:

第一种状况为,若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对受害者施加了殴打和侮辱行为,比如拳击、脚踢与当众羞辱等;

第二种状况则是,非法拘禁别人民事主体或以任何方法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致使受害者身体遭到紧急伤害;

第三种状况是,在非法拘禁别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导致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

最后一种状况是,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务便利触犯非法拘禁罪行。

Tags: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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