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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农村征地补偿费纠纷

www.cakaya.com 2024-09-02 法律综合

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有关。怎么样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补偿费,是本文试图探究所在。第一剖析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构成。第二剖析征地补偿费应由哪个组织分配,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分配,还是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一样的性质和构成,是不是应不同对待。第三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费的策略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村民,没有歧视,法律、法规是不是得到正确的推行,特别应注意村民自治权与村民同等待遇是不是协调一致。最后对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应怎么办提一些怎么看。

因为精神文明的不断建设,公民素质的日益提升,公平、公正是每一个现代公民需要得到的待遇,也是每一个公民依法应享有些权利。伴随农村城市化节奏的不断加快,很多农业用地被征用。农民赖以存活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怎么样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假如未能妥善处置,大概隐发大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原因。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十分慎重对待。笔者试图从自己经办的一系列农村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出发,总结一些这种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寻解决问题的相应付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推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职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无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职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职员赞同后用于支付被安置职员的保险成本。依据《福建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营运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营运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目和水平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没办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没办法对需要安置的职员进行安置,一般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将它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村民,二者没不同对待。多数村民委员会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发放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给各村民。少数的村民委员会直接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支付给村民。还有一部分人觉得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预防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无故扣留村民的补偿款。

笔者觉得,依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营运管理单位,集体土地营运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数目和水平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故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营运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营运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策略后,将分配策略提交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可依据该分配策略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依据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职员个人。故安置补助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没有非常大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一般分为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不是被征用;二是哪个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哪个所有。在实质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不服决定而产生纠纷。

第一种分配方法的纠纷主要有:1、已出嫁的妇女,因老公属居民户而没办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2、已按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但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妇女,因没有办理结婚证而未将户口迁出,但仍以其已出嫁为由决定不予发放;3、已离婚的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处,以其已离婚为由决定不予发放;4、因考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出且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没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5、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因居民户与农业户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虽然在同一个村,但其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为由决定不予发放;6、由于服刑而决定不予发放;7、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因其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或少分;8、新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9、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一同街拍顾遗赠人的生活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决定不予发放;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纠纷,该组织借助职务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种分配方法的纠纷主要有:1、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分村民不认可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有关税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尽赡养义务为由需要分得属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补偿费。

既然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笔者觉得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在第一种分配方法中,应注意区别如下几种状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方法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收获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很多中、小学和婴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含户口所在地,部分父母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爸爸妈妈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成本,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不是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依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可以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须可以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针对第一种分配方法的其他主要纠纷,笔者觉得:1、服刑职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程序解决。

对第二种分配方法的主要纠纷,笔者觉得: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目和水平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依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营运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目和水平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时,第一应查明征用土地是不是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财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审理的原告林*禄、林*娟、林*耀三人与被告龙岩新罗区西陂镇西山村八组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发现西山村在征用林*娟、林*耀的责任田后,仍需要该二人缴纳该责任田的有关税费。依据法律规定,耕种了责任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责任田被征用后不可能继续耕种。故本案应查明征用土地的有关审批手续是不是办理齐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情,村民委员会需要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用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策略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实践中多数做法是由村两委委员进行讨论决定,未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少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策略,但讨论时又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总是不可以坚持平等原则,出现歧视妇女现象,以传统风俗代替法律规定。为此,笔者觉得,在农村应大力进行宣传普法工作,特别是与农民生活密切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且有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法律的推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地区内保证本法的推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以上是笔者对征地补偿费纠纷的一些怎么看。农村社会生活极为复杂,法律原则总是很难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现在尚无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讲解认同一些善良风俗习惯,发挥民事习惯法有哪些用途,并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进行认真改造,使之适应民事社会生活。更为重点的是,有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法律的推行。拟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有了立法,只不过公民可以得到公平、公平待遇的法律依据,而法律得到了正确推行,公民才真的享有公平、公正待遇。

Tags: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 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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