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筹资概念
非法筹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法向社会公众筹筹资金,并承诺在肯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与其他方法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以上的定义来看,非法筹资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筹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是被没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与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筹资,即筹资者不拥有筹资的主体资格。
第二,承诺在肯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筹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筹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总是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达成其骗取资金的最后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办法非法筹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筹资定罪标准是什么样的
非法筹资犯罪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罪行种类,而事实上是由两种涉及筹资事宜的基本罪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筹资诈骗罪。在法律层面上,上述罪行特征的认定标准可总结如下:第一,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与有关法人机构皆适用此规定;第二,从犯罪主观认识角度来看,其应是蓄意为之;第三,从犯罪客体的角度看,此类犯罪直接侵有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最后,从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出发,非法筹资行为一般未能根据法定程序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降低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办法非法筹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筹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法向社会公众筹筹资金,并承诺在肯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与其他方法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以上的定义来看,非法筹资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筹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是被没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与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筹资,即筹资者不拥有筹资的主体资格。
第二,承诺在肯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筹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筹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总是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达成其骗取资金的最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