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居间协议后,买房人称收到房地产调控影响贷款,试图拒绝履行协议。
一买房人签订居间协议后不愿履行,找借口需要卖家降价,试图在买房合同中增加条约转嫁风险。日前,市一中院审理了一块二手房交易纠纷,最后驳回买房人需要返还定金的诉请。
去年4月11日,黄小姐看中田先生坐落于浦东新区秋霞路上一套价值180万元的房子,并于当天签订居间协议,当场支付定金5万元,约定4月26近日签订房子交易合同。
4月24日,黄小姐发短信给田先生称,“正好碰到调控,我的贷款还存在不确定性”,询问田先生房价能否打折些。到4月26日,黄小姐称受国务院调控新政影响,她的房贷可能否获批,期望在交易合同中增加“假如贷款不成不算违约”的条约,遭到田先生拒绝,双方未能签订交易合同。黄小姐遂起诉需要田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令田先生返还定金5万元。田先生不服上诉,称黄小姐在居间协议签订后多次提出降价需要,到签约时又需要增加和修改交易合同条约,是黄小姐不想继续购买涉讼房子,才致使交易合同未能签订,故定金不应返还。
一中院觉得,国务院颁布房贷调控新政,确实会对一部分购房者带来贷款不足的风险,黄小姐应当知道有关政策对自己贷款导致影响,而黄小姐提出合同中增加条约,是将买卖风险转嫁给田先生。
一中院还查明,黄小姐在田先生不认可她的需要后,未与田先生继续磋商,却在5月24日另行购置其他房子,并获批公积金贷款60万元,而黄小姐在本案中所需贷款也是公积金贷款,而且数额低于60万元,可见她并未遭到调控新政影响,而是缺少履约诚意,因此无权需要田先生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