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若干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职位和职员数目、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法与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职位的实质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能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个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情即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约和约定条约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工作职位等状况。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薪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相同种类职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些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实行。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派遣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薪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需要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职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职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薪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一同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能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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