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处置征地补偿标准异议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假如因补偿成本分配引起的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土地管理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策略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推行,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作用、范围、面积与征地补偿标准、农业职员安置方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通知。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用权人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通知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策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策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通知,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建议。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行。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策略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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