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确定土地出售协议的有效性
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出售协议是有效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出售或者其他方法流转,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法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取出售方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售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没办法定理由不认可或者斤表态的除外。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既关系到农村经济的进步大局,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售进行肯定的控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售的限制条件主如果:
是不是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
是不是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作用与功效。
出售的期限是不是在承包合同期限之内,超出的部分无效。
承包方需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由上述规定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售应经发包方赞同是一种审批权,是实质权利,不是可有可无,不经审批不可以默示赞同,也不可以推定赞同,认定发包方赞同需要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以“没办法定理由”和“拖延表态”认定出售合同有效,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不可以无视发包方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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