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信用卡是大家用来存取钱款的凭证,但有时它也会沦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作案工具,譬如大家遗失的或者废弃的信用卡、犯罪分子自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等。有的犯罪分子就借助这类不合法的信用卡骗取别人财物,导致公私财产损失。不过,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按规定要依据针对的对象划分罪名。
1、对人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假如不法分子怀着非法占有些目的,到商场购物时借助别人遗失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或者到银行的柜台借助信用卡对员工进行诈骗等行为,这类都是是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其整个诈骗过程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明文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行为可总结总结为以下4种:
(1)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2)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3)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4)恶意透支的行为。
2、对机器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但假如不法分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信用卡对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进行取款诈骗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偷窃罪。
虽然其表面上与诈骗行为无异,但本质是不同的,由于诈骗行为有一个行为模式的,包含行为人推行诈骗行为,接着他们基于该诈骗行为而引起了错误认知,然后他们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最后行为人获得了财物,致使他们失去了我们的财物,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人是有意识的,也是在让人骗的状况下自愿处分了财物,但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是无意识的机器而已。因此依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借助信用卡对机器进行诈骗的行为是是偷窃罪的。
但也有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助柜员机(ATM机)上用的行为怎么样定性问题的批复》的明确规定,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银行自助柜员机上用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情形,仍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假如盗取或者是拾得别人信用卡并用,总是骗取数额较大,一旦被依法起诉的,要先确定可能认定的罪名,由于这将直接影响最后刑罚。如果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在起诉时找个专业律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