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且不可以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约。
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约,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能因此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建议》(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致使原劳动合同确实没办法履行的,不能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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