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最重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需要,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需要。假如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没有债权人代位权。假如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但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因为债务人的过错导致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些债权已经到期。这个时候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假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可以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没有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首要条件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法或仲裁办法向其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达成。
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我们的债权,因此只有当我们的债权存在不可以达成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肯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可以超越其债务人享有些债权,假如超越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由于债务人对超越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其他人的干预。
2、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马上届满或者未准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意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实行手段,或者债务人破产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备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使代位权的最重要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大伙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有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