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需要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假如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没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需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赞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3、需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不是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变更劳动需要使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建议时,需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什么条约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防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准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准时向他们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内容和条件等。假如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准时变更,因为原订条约继续有效,总是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状况,从而引起非必须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他们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后,应在他们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准时作出回话,不能对他们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置之不理。由于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假如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则可能致使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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