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由于企业种类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讲解。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让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让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没收财产的。
让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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