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定义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毁的汽车、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可以修复的,与牲畜因伤失去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有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到人身侵害同时遭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可以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需要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遭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可以的,可以使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导致别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最重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可以时,使用折价赔偿的方法予以弥补。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毁的财产的实质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毁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比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烂,已无供应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别,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维修费为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300元,如此,王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事实上为1300元,王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需要赔偿。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讲解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106条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