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债权人为防止到期拿不到钱,在债务人来借钱时,会需要提供担保,拿不出车子、房地产等做担保物的,就找保证人担保。而债务人一般找熟知的人做保证人,那样可能双方压根就不约定保证方法,而保证人以为能免除保证义务,其实不然。
第一证人能倡导免除保证义务的有如下状况:
1、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这是由于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倡导还款时,对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有先后之分,所以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是仲裁时,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不可以找保证人还款。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实行的财产状况,但债权人怠于或舍弃行使导致该财产不可以实行,保证责任也会被相应免除。
这样的情况下还是遵循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的原则,债权人需要先找债务人倡导债权。
2、连带保证
在连带保证中,又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人未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之分,但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假如选择找债务人还款的,那样意味着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而债务人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而在未约定保证方法的状况下,因为已经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时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状况需要依据连带保证的规定,即在债权人未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能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其实在未约定保证方法的状况下,只须先确定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话,那样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状况也将会明确。但应该注意的是,假如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保证方法做了补充约定的,那样就根据补充约定后确定的保证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