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双方约定担保合同的,需要说明约定的保证方法,但实践中有的人由于担保双方的关系密切,在确定担保合同时总是不说明担保方法,等到负担债务的被担保人还不起钱了,双适才意识到保证人是否应该还这笔钱的问题。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法的,将会被推定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这时被担保人,即所谓的债务人债务到期了,但已经无力还款等的,那样债权人找到保证人还款的,保证人即需要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事实上很多人在做保证人时并不了解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其实这两者有相当大有什么区别,不过特别注意以下两个不同:
1、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具体而言,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还款期限届至后,债权人假如没找债务人先行倡导还款的,并且还没经过诉讼程序追讨债款的,那样就不可以直接找保证人倡导还款。
注意以下几个不能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已经变更,债权人需要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实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在暂停实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舍弃了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义务时,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需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倡导还款时,债务人和保证人大家都可以找,没先后之分。
2、诉讼地位
1、一般保证
债权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一同被告参加诉讼。
2、连带保证
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一同被告提起诉讼,并且没先后之分。
最后,事实上有的人以为未约定保证方法,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义务,其实这种想法完全不正确。假如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法,而保证人又拒绝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积极将双方或是只找还有还款能力的一方去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