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为了保持国家、社会平稳发展,公民活动需要同意行政机关监管,譬如高速限量限行等,假如公民未遵守规定超越法定标准,那样监管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方法。不过行政机关依法扣押了公民的财物的,由于这类物品已经脱离所有权人监管,那样行政机关是保管人的话,需要尽到保管义务。未尽到保管义务的,权益人可以就遭到的损失需要赔偿。
实质中行政机关实行扣押时需要遵守以下法定程序:
1、查点物品
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执法职员需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当事人查点了解,要扣押什么物品,具体数目等都需要明确。
注意,行政机关实行扣押时,不可以单独行动,而需要找个见证人在场。
2、造具清单
查点扣押的物品后,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需要造具清单,并且要写明扣押物品的名字、规格、特点、水平、数目、文件的名字、编号等,与物品、文件发现地址、扣押时间。
3、签名盖章
在确定好清单后,就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帮助查封、扣押的人一并签名盖章。
所以,行政机关对你实行扣押财产的,需要得遵守以上的程序规定,一旦发现违规操作的,那样可与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当然,东西被行政机关进行扣押时,主要采取易地进行,跟查封不同,所以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哪个保管,都不能任意用该财物。而交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的话,那样在其手中还是遭遭到损失的,权益人自然可以倡导物质损害赔偿。
最后,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手段后,假如扣押的财物数目较大,或者是扣押的类型较多,并且有的会受保鲜期的影响,那样就不可以一味认定其未尽到保管义务,并且不可以倡导全部损失赔偿。不过,假如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不服的,那样建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