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时会先进行调解,对于大概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会进行调解。而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主体不同于劳动仲裁和民事纠纷,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并非全部不适用调解,在行政赔偿、补偿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所以,假如提起诉讼的行政纠纷是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参照法院调解有关规定一般走以下步骤:
1、调解的开始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并且,在法院调解的开始时,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只须征得当事人赞同即可开始调解。
而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需要根据法院的有关规定来。
2、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的进行需要在审判职员的主持下进行,并且不限于庭上调解。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不予确认:
(1)调解协议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调解中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已经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调解的结束
在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共识即调解结束,人民法院需要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准时作出判决。
而在行政调解中,会介入调解委员会,经一次或数次调解,调解委员会可依据具体状况作如下处置:
1、调解不成的,即告诉纠纷当事人可就原纠纷事情申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解达成的,除较为简单和可以即时履行的协议外,对于具备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需要制作、调解职员觉得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即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最后,相对于庭审,调解可以说是省力省心,但在行政诉讼中并非所有状况都适用,即便适用调解的,也需要根据法院规定进行。并且,在适用调解时,可以选择拒绝,而且法院会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