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本已婚和再婚不同
户口簿上的婚姻情况与当事人声明不同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判断)书等材料;
不同且没办法提供有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大陆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可以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备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名字、性别、出过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不同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户口本已婚能领证吗
应依据不同情形而定。当当事人确系已婚人士时,便没办法第三领取结婚证书,企图违反这一规定便会构成重婚罪行。
同时,假如婚姻情况信息未能得到准时更新,致使当事人声明的婚姻情况与户口本所载婚姻情况出现不符的状况,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审核依据将主要依靠于当事人的书面申明陈述。在中国社会中,公民户口本中所显示出的婚姻情况一栏与实质婚姻情况存在着较大出入的现象并不少见,特别是那些尚未缔结过婚约或是正在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人,他们的户口本上非常可能仍然显示为未婚状况。同样地,很多已经解除婚约或是不幸去世的人,户口本上的记录仍然停留在婚姻状况。基于以上种种原因,经过与公安部进行深入协商后,民政部门决定拟定有关政策以明确婚姻登记机构在审察当事人婚姻情况时,最重要依据应当是当事人个人的书面声明和承诺。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中国大陆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可以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备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名字、性别、出过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不同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情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同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
不同且没办法提供有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情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同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
户口簿上的婚姻情况与当事人声明不同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判断)书等材料;
不同且没办法提供有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