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内容
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一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公告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置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别
需要对当事生活理、精神、尸体、行车速度等检验鉴别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别部门检验鉴别
检验鉴别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别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别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置
检验鉴别结束后应公告死者家属
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十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置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汽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不可以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十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别的从检验鉴别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赞同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十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导致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十日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了解应当了解之日起1年
民事诉讼普通的诉讼时效为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察,觉得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公告当事人;觉得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7日内立案并公告当事人;觉得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职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