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租客在与房东签订房子出租合同后,房东会因为升价等各种缘由,需要提前解除出租合同的。这对租客而言,一定是不可以同意的事情。那样在出租合同未到期时,房东能否需要解除合同呢?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实践中,依法签订的出租合同,原则上双方都要遵守并履行的,任何一方违约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守约方都可以需要继续履行出租合同,除非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出租合同的情形。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如地震洪灾、政府政策、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致使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如房东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或将房子转租给别的人等等。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如租客逾期未交租,经房东合理催告后,仍然未交组的,房东可以解除出租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如租客将出租屋破坏掉,致使没办法正常出租的,房东可以解除出租合同并需要赔偿。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租客出现上述情形时,房东可以参考实质状况,选择提前解除房子出租合同,甚至需要租客赔偿损失。
房东不能强行解除出租合同
当出租合同未到期时,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租客又不愿协商解除合同的,房东是不能强行解除出租合同的。
即便房东强行提前解除合同的,如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客可以需要继续履行出租合同,继续租房。
假如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可以采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要去继续履行出租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