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债权人与担保人或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就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还钱时,可以获得受偿。但,当债务人无力还钱时,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来受偿呢?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应该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薪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可以用来清偿债权人的成本。
同时,债权人可以需要优先清偿成本非范围,只包含如下这类成本:
(1)债权本息;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成本;
(4)债权人申请强制实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成本。
假如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需要债务人偿还,但这个时候是一般债权了,不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
当然了,如果抵押物价值超越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将剩余的钱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除此之外,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注意三大状况:
1、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并存。
抵押权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一项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而同时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偿的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应以该抵押物价值优先全部受偿,普通债权人只有就抵押权的剩余部分清偿。
2、抵押权与其他法定优先权并存。
如抵押权优于破产成本,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债权之中,而普通债权需要列入破产债权之中。
3、数个抵押权并存。
在一财产上先后设定若干抵押权并且都有效时,数个抵押权根据它们的先后设定顺序清偿。依据担保法规定,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根据下列顺序: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根据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根据债权比率清偿。
(2)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根据合同生效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根据比率清偿。
(3)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债务人如果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尽量获得清偿。如果对此有疑问的,建议找担保合同方面的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