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有的人因为各种缘由不想亲自持有公司股份,就会找个人代持股份,当名义股东。假如,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缘由破产、解散后,债权人能否向名义股东追债呢?
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不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只须公司股东已经实质足额出资了的,公司债务就与股东无关。
所以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质的出资人,债权人都不可以向他们追债。公司依法清算后,有多少财产用来还债的就用多少,多了股东分,不够的股东不补。
但,某些状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向股东追债的: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紧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形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公司破产或解散后,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给债权人导致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债。
因此,企业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名义股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需要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而名义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隐名出资人(实质出资人)追偿。
当然了,在实践中,要追查公司股东是不是需要对债务承担责任的证据不容易,如果欠款金额大的,建议最好找个刑事辩护律师帮助处置,尽最大可能追债,要回一点是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