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可以对抗债权人怎么样理解
国内民法典对夫妻财产规范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约定的状况下,适使用方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同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可以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一同被告来倡导我们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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