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一个人集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结婚以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结婚以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还债义务,当然,假如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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