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期期间法律对女职工有什么保护?
女人三期指的是,经期、产期、孕期。女人在生理上和男士有非常大的不同,这也就是为何法律会对女人有更多保护是什么原因。今天大家具体来看看三期期间法律对女职工有什么保护,期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因为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具备特殊的生理特点,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怀孕作为合同的条约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它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类行为事实上是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女职工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薪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薪资。
如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薪资待遇。如女职工未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时间可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
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薪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前述孕期薪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薪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薪资,按原薪资待遇照发;哺乳期薪资依《广东女职工劳动保护推行方法》规定发给薪资。对于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怀孕作为合同的条约写入劳动合同的,该条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条约,对女职工并无约束力。
2、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动,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