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含广场、公共停车点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合。汽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置。
也就是说,只须是在道路上和汽车有关的导致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借助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导致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比如:借助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是交通事故,应当是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2、交通肇事应当由什么部门负责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管辖地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的状况是,北京公安局公安交管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置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公安分局下属的交通支队负责处置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具体处置事宜由交通支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3、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第一步应当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第一需要要停车,保护现场。然后依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干什么。
4、对于未导致人身伤亡的交通肇事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2、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导致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置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飞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导致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了解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置。
北京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拟定了《关于迅速处置交通事故的通告》。《通告》第二条规定:“本通告所称的迅速处置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根据浅易程序处置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的交通事故。仅导致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根据浅易程序处置。机动车辆之间仅导致汽车损失且汽车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置,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4、三十5、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置。”
5、对于导致人身伤亡的交通肇事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人身伤亡的,汽车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职员,并飞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职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地方。乘车人、过往汽车驾驶员、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职员受伤或者死亡的,需要报警,保护现场。假如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职员需要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汽车帮助运送的状况,当事人可以借助发生事故的汽车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需要将因移动现场后没办法确定的汽车、职员倒地地方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借助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