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那样当建筑工程正常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拖欠工程款的,就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然而,拖欠工程款势必会产生欠款利息,那发包人是否也要支付欠款利息呢?
在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是只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即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欠款利息,上没明确规定,不一样的法院有不一样的判决。
第一,违约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自愿约定,只须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需要予以尊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等。
第二,拖欠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既能够遵从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讲解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尚没形成较统一怎么看,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假如建筑工程合同又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有法院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适用;有法院觉得欠款利息实质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因而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就不可以计算欠款利息了。
所以,当因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时,承包人能否既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其支付欠款利息,就要怎么看院和辩护律师的功力了。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的欠款利息很大的,甚至不管其大小,在通过法律渠道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欠款时,都可以一道向法院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