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非常大程度上关系到纠纷最后解决的结果有益于哪一方,是一场纠纷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样,具体到劳动纠纷中的证据有什么呢?相信不少人都不是非常了解,律图记者今天就为大伙带来有关内容,期望能对大伙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证据
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用途的;相比于其他证据,书证具备较强的证明力;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在劳动争议中,最容易见到的书证就是劳动合同书,它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除此之外,加班争议中的考勤表、工伤争议中的工伤认定书等,也是典型的书证。
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水平、规格、损毁程度等物理标志和特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点或存在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就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靠谱性。物证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即单独一个物证总是不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做出认定。在劳动争议中,容易见到的物证包含销售提成款争议中的合同标的物、劳资双方对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物品,等等。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使用科技,借助录音、录像,与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承载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备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用具备非常大的便捷性,也容易被变造和伪造。在劳动争议中,电话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是最容易见到的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状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法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容易遭到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在劳动争议中,争议双方都可以将证人证言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状况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叙述和说明。当事人陈述不可防止地存在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实性和不真实性总是并存。因此,当事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时,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察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时,具备免除他们的证明责任的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陈述案件的事实状况。
鉴别结论。
鉴别结论是指鉴别主体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剖析、判断、辨别后作出的结论性建议。鉴别结论是针对案件中需要确定的事实问题作出的;鉴别结论是对某个专门性的事实问题所作出的结论。在劳动争议中,常常涉及的鉴别结论包含劳动能力鉴别结论、职业病鉴别结论等。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或者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晶采取勘查、检验后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保全原始证据的方法。在劳动争议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